|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本项目工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招标文件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调整为: 本项目计划工期:**5 日历天 设计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设计计划开工日期:**** 年 5 月 ** 日 设计计划竣工日期:**** 年 7 月 ** 日 施工计划工期:**5 日历天(投标人可依据企业自身情况另报施工工期,但不得比招标计划工期长,低于招标计划工期的应符合青岛市有关工期的规定)。 施工计划开工日期:**** 年5月**日 施工计划竣工日期:**** 年 6 月 ** 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人开工报告为准。 2.发包人要求中“二:计划工期”调整为: 计划开工日期:****年5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6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5日历天。(投标人可依据企业自身情况另报施工工期,但不得比招标计划工期长,低于招标计划工期的应符合青岛市有关工期的规定)。 设计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5月**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具体竣工时间相应调整。 设计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 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5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令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重要节点控制: ****年6月**日前完成正负零以下施工; 1.航食区配套停车场项目、航司办公区新能源车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年**月**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2.航空特种车维保中心项目、航运企业办公基地项目****年6月**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及交付。 3.合同中工期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详见附件合同。 其他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