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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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2,**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水利综合评估法_****新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柳州市响水片区防洪排涝治理工程乐龙堤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E****************),作如下修改: 1.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年5月9日9时**分”,原招标文件封面招标编号修改为“E****************”。 2.原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2)招标人约定……②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活动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串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进行相关处理。”,修改为“(2)招标人约定……②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活动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串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3.原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计划工期:**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5月1日,计划完/竣工日期:****年4月**日,修改为“计划工期:**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5月**日,计划完/竣工日期:****年5月**日”。 4.原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2.1.3响应性评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修改为“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对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标记“▲”号的清单项的“永久设备及未计价装置性材料单价”和“安装单价”不能高于招标人公布该清单项的控制单价。”。 5.原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专用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已进行修改,请按本次重新生成的答疑澄清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6.原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采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版)的内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全文引用上传。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设备参数,应符合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标注▲号的设备参数,中标人在中标后所提供的设备参数(同投标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设备参数)一致,签定施工合同时提供设备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如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设备参数达不到招标参数要求的,投标人应负相关违约责任。”,修改为“采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版)的内容”。 7.施工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已上传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根据本次修改内容,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生成答疑澄清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并依据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因电子招标文件版本编辑限制无法修改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联系方式 招标人:柳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 地址:柳州市柳北区长风路1-2 邮编:****** 联系人:黄振球 电话:****-******3 传真:****-******3 招标代理机构: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号广西建通中心**楼 邮编:****** 联系人:黄春勤 电话:****-******1 E-mail:gxjtyf@**3.com 监督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监督电话:****-******5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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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