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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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详见招标文件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新建叙毕铁路 (川滇段) 车务系统非安装设备及货物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 招标文件1号澄清文件致各位投标人:1.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附表2《招标物资设备资格条件一览表》中“便携式调车机控器及附属设备(物资名称)”资质要求修改为:“投标产品需满足原铁道部运输局发布的关于灯显设备技术审查意见《运调技术函[****] **7 号》与《运调技术[****]**1号》通知的要求,须提供相关技术审查意见文件,并且投标产品须能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车务系统既有平调设备兼容(提供中标证明及验证电话号码)。具有国家铁路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2.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附表2《招标物资设备资格条件一览表》中“调车手持台(物资名称)”资质要求修改为:“投标产品需满足原铁道部运输局发布的关于灯显设备技术审查意见《运调技术函[****] **7 号》与《运调技术[****] **1 号》通知的要求,须提供相关技术审查意见文件,并且投标产品须能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车务系统既有平调设备兼容(提供中标证明及验证电话号码)。具有国家铁路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3.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附表2《招标物资设备资格条件一览表》中“调车区长台(物资名称)”资质要求修改为:“投标产品需满足原铁道部运输局发布的关于灯显设备技术审查意见《运调技术函[****] **7 号》与《运调技术[****] **1 号》通知的要求,须提供相关技术审查意见文件,并且投标产品须能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车务系统既有平调设备兼容(提供中标证明及验证电话号码)。具有国家铁路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4.增加“生产用车(皮卡)”资质要求:代理商参加投标需取得制造商出具的项目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招标人:叙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年4月**日?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