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资格 |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 ①须具备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②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有效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招标项目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允许由具有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一家勘察单位只能与一家设计单位联合);3.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壹级 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如以结构专业为主的工程设计项目可由不低于 / 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设计负责人,《设计招标文件》中对应处进行相应修改);3.4.投标人及其拟派出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具备 1 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本条仅适用于大型工程设计项目)。类似工程业绩是指(下同):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三年内(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完成设计的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业绩;3.5.投标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要求、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