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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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银行保函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9,**6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二类住宅用地(农村征地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成华区龙潭街道同乐社区**组、桂林社区2、3组)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答疑文件**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1、提问:《招标公告》第2.4条有“计划工期:**0 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 日历天,施工工期**0 日历天;”,而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载明:“总工期**0 个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 日历天、施工工期**0 日历天(时间为发包人指令签发之日起到项目完成综合验收止。……”。 1、两处描述不一致。 2、《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合同协议书的描述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根据“法释〔****〕**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均是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综合验收是在竣工验收的前提下,通过规划验收、人防验收、消防验收等主管部门审批。按现行规定,这些验收均以发包人名义申报,主要对发包人的资料完善程度进行审查,验收时间并非承包人所能够控制。因此,合同若规定以“综合验收”作为工期截止时间缺乏合理性。 综上所述,请发包人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对应条款改为:“时间为发包人指令签发之日起到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止”。 答: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招标人: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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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