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现变更为: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 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 (单位) ;(4)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5)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6) 为本项目的监理人;(7) 为本项目的代建人;(8) 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9)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 查询结果为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后续内容均作相应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