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资格 |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1)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2投标人将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分包单位,且其资质应当符合上述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要求。3.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或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可兼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须满足兼任相应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外,不得兼任其他岗位人员。3.4.承担主体工程设计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或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应为本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3.5.承担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应为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3.6.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类似工程业绩”是指:/。3.7.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类似工程业绩”是指:/。3.8.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3.9.其他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根据闽建办筑函〔****〕**号文要求,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如将主体工程施工或主体工程设计进行分包,主体工程施工或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能作为一家投标人的分包单位;(4)其他资格审查条件详见招标文件;(5)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和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3.**.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