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8,**2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无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庆轨道交通1号线****0-****6编组列车大修牵引电机委外维修项目 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 重庆轨道交通1号线****0-****6编组列车大修牵引电机委外维修项目 (招标编号: SFG**********A )的补遗如下: 补遗 1、 招标文件第一 章3. 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 “ 3.1.2 投标人****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以下业绩: 承担过1个 地铁 车辆牵引电机新造或维修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0万。 ” 变更为: “投标人****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以下业绩: 承担过1个地铁车辆(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为**0km/h及以上)牵引电机的新造或维修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0万。” 补遗 2、 招标文件第二章1.4.1 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3、业绩要求 投标人****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以下业绩: 承担过1个地铁车辆牵引电机新造或维修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0万。 注: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若合同不能全面反映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则须提供其项目委托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等内容)。” 变更为: “投标人****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以下业绩: 承担过1个地铁车辆(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为**0km/h及以上)牵引电机的新造或维修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0万。 注: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若合同不能全面反映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则须提供其项目委托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等内容)。 2.投标人还须同时提供最终用户(即对应运行线路所属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相关公司)或整车制造厂家出具的说明文件,说明文件须能体现出牵引电机业绩应用车辆最高运行速度(**0km/h及以上),格式自拟,须加盖最终用户公章或其依法对外使用的其他印章(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印章、专用印章、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等),或加盖整车制造厂家公章或其依法对外使用的其他印章(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印章、专用印章、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等)。” 补遗 3、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2.1 (2): “业绩要求(**分):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承担过1个地铁车辆牵引电机新造或维修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0万的得2.5分,满分**分。 注: 1、资格要求业绩不作为加分业绩。 2、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若合同不能全面反映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则须提供其项目委托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等内容)。” 变更为: “ 业绩要求(**分):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承担过1个地铁车辆(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为**0km/h及以上)牵引电机的新造或维修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0万的得2.5分,满分**分。 注: 1、资格要求业绩不作为加分业绩。 2、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若合同不能全面反映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则须提供其项目委托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等内容)。 3、投标人 还 须 同时 提供最终用户(即对应运行线路所属的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相关 公司) 或整车制造厂家 出具的说明文件 , 说明文件须能体现出 牵引电机 业绩 应用 车辆 最高运行速度(**0km/h 及以上 ), 格式自拟, 须 加盖最终用户 公章 或 其 依法对外使用的其他印章(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印章、专用印章、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等) ,或 加盖整车制造厂家公章或 其 依法对外使用的其他印章(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印章、专用印章、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等)。” 补遗 4、 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二、 资格审查资料 (三)业绩要求: “注: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若合同不能全面反映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则须提供其项目委托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等内容)。” 变更为: “注: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若合同不能全面反映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则须提供其项目委托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等内容)。 2.投标人还须同时提供最终用户(即对应运行线路所属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相关公司)或整车制造厂家出具的说明文件,说明文件须能体现出牵引电机业绩应用车辆最高运行速度(**0km/h及以上),格式自拟,须加盖最终用户公章或其依法对外使用的其他印章(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印章、专用印章、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等),或加盖整车制造厂家公章或其依法对外使用的其他印章(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印章、专用印章、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等)。” 补遗5、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修改为****年**月**日**时**分,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修改为****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保证 金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注: 本补遗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补遗有冲突的地方,以本补遗为准。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年 0 3 月 1 8 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