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将原招标公告及及招标文件中:
1、“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由原来的“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承担与招标内容相适应能力的单位 , 需在住建局备案的物业服务单位 ” 。 现变更为: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经营范围与本项目内容相关,具有物业服务能力。”
2、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
由原来的 “****年3月**日9点**分(北京时间)”变更为:****年4月9日**点**分(北京时间)。
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