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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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评标办法不做修改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长宁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长宁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项目)(项目名称)
补遗书(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长宁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长宁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施工 / 标段有以下补充: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内容
二、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
原招标文件内容:2.2.4(2)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中“其他人员”:“注:以上人员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供最近六个月社保证明件,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 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职称人员需提供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查询截图并提供相关网络查询网址及查询方式,以上人员不得重复配备,否则均不得分。省外企业投标人在本项目配备的主要人员须入川备案人员,附四川省住建厅官网最新截图。以上人员不得兼任。”
修改为:
“注:以上人员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供最近六个月社保证明材料,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 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职称人员需提供相关职称证明材料;以上人员不得重复配备,否则均不得分。省外企业投标人在本项目配备的主要人员须为入川备案人员。以上人员不得兼任。”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补遗!
长宁县公用事业服务有限公司
****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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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