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资格 | 3.1.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3.2.资质要求:3.2.1 投标人具备电力监管机构颁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须同时具备承装、承修、承试三级及以上资质 ;3.2.2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3 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近五年内(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往前推算五年,不含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承揽过一项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0kV及以上变电站调试或年检的类似项目业绩。注:①类似项目业绩:近五年内(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往前推算五年,不含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承揽过一项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0kV及以上变电站调试或年检的维保业绩。②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须能体现调试或年检的内容。其中施工业绩以业主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中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准;维保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③投标人应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合同书中未标明项目特征的,还应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④本项目不认可联合体业绩。3.4.本项目 □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