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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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银行保函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6,**8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成都市成华区同仁社区8、**、**组、高洪社区9组保障性住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招标补遗文件(**号) 各潜在投标单位: 现就“成都市成华区同仁社区8、**、**组、高洪社区9组保障性住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补遗修正。按招标文件规定,本招标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款作如下调整: 原条款:
现修改为:
2、随本补遗文件重新上传《成都市成华区同仁社区 8、**、** 组、高洪社区 9 组保障性住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技术要求》、《成都市成华区同仁社区 8、**、** 组、高洪社区 9 组保障性住房项目设计- 施工总承包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招标品牌备选表》、《成都市成华区同仁社区 8、**、** 组、高洪社区 9 组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基坑支护方案设计》、《方格网》、《方案资料》、《成都市成华区同仁社区 8、**、** 组、高洪社区 9 组保障性住房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成都市成华区同仁社区 8、**、** 组、高社区 9 组保障性住房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以及《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格式”,请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在成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以上资料以随本补遗文件重新上传的为准。 3、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1.**平方米”现修改为“约为****6.**平方米”,《招标文件》涉及总建筑面积均做相应修改。 4、本项目开标时间由“****年**月**日**时**分”现修改为“****年**月**日**时**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招标人:成都人居兴灏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新高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成都市成华区同仁社区8、**、**组、高洪社区9组保障性住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招标答疑文件(第**号) 各潜在投标单位: 现就“成都市成华区同仁社区8、**、**组、高洪社区9组保障性住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分包 允许: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与通用条款:“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釆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关于分包内容的约定不一致是否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约定为准? 答: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1.** ★分包 ”规定,与“第四章 合同条款”通用条款的“3.8.1 分包约定”并非不一致。“3.8.1 分包约定”是对“1.** ★分包 ”的细化和完善,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通用条款:“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釆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与专用条款:“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关于时间的约定不一致,是否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答:根据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中“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以及合同“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中“1.2.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9、其他合同文件。”的约定,请投标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提问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4.1.2工程建设费的支付方式中约定“本工程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照项目形象进度,建筑物主体封顶后发包人进行第一次工程款进度支付”中“建筑物主体封顶”是指所有楼栋主体封顶,还是指最早的某一栋主体封顶后可进行本工程第一次进度款支付? 答:“建筑物主体封顶”是指单栋主体封顶后可进行本工程第一次进度款支付。详见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计量额=∑封顶单栋建筑物±0.**以上完成的产值+本工程±0.**以下土建工程费用×∑(封顶单栋建筑物±0.**以上建筑面积÷本工程全部建筑物±0.**以上建筑面积)”。 提问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4.1.2关于提前支付的约定“承包人若申请提前支付工程款,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进行支付,提前支付的该笔工程款自支付次日开始不再计取后续资金占用时间成本,但提前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融资成本高于资金占用时间成本时,承包人应承担高出部分成本的差额。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其中“发包人融资成本”如何确定? 答:“发包人融资成本”是指支付时筹集这笔工程款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 提问5:在第六章图纸部分其中支护设计初设方案图纸中表明:“南侧外临近待建地块,按一层地下室采用超红线放坡网喷支护,放坡坡率1:2.0”其中BC段属于此位置且图示也以用超红线放坡网喷支护表示,但图纸中写道:“BC段桩暂按两层地下室预估采用锚拉桩支护”请明确BC段以那种方式进行支护?并且采用超出红线放坡网喷支护有无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流程,是否会增加非工程费用? 答:详见招标补遗文件(**号)。 提问6:根据方案资料“2、技术图纸(平立剖面) 地下室平面图”、“3、文本”均显示为一层地下室,但根据“3、支护设计”图纸“BC段桩暂按两层地下室预估”最终方案是否为局部二层地下室? 答:详见招标补遗文件(**号)。 招标人:成都人居兴灏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新高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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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