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万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DQXJKSSLTYPBBF[SL]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有效的水利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提供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具有水利工程高级职称,具有类似工程监理或管理经验(各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满足工作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投标文件中应附有聘任书)。现更改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有效的水利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提供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具有水利工程类中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类似工程监理或管理经验(各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满足工作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投标文件中应附有聘任书)。其余事项以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