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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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电汇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7,**0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电子评标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
2、**.3.1 **.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3、**.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现修改为:
2、**.3.1 工程进度款支付:承包方施工人员正式进场施工后,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向发包方提出进度款拔付申请,工程报量以监理及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审核的工程量为准,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按监理和发包人检验合格工程量的**%进行支付,当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后不再进行支付。 工程结算: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工程验收小组验收合格,承包方以完税发票及审计报告等资料与发包方结算,发包方扣除3%的工程质保金和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余款与承包方一次性结清,扣除的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调查无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发生,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承包方;3%的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运行一年后,经发包方质检部门与运行单位对工程进行复查,确认工程没有主体质量问题,发包方再将扣除的质保金全额无息的支付给承包方。 3、**.4.1 质量保证金:承包方以完税发票及审计报告等资料与发包方结算,发包方扣除3%的工程质保金和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余款与承包方一次性结清,扣除的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调查无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发生,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承包方;3%的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运行一年后,经发包方质检部门与运行单位对工程进行复查,确认工程没有主体质量问题,发包方再将扣除的质保金全额无息的支付给承包方。 注: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内容的均作相同修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未下载查看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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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