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1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9,**7,**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其他评标办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招标公告5.1同类工程业绩要求修改为:“5.1投标人参加投标无须具备同类工程业绩。投标人应提供同类业绩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投标人在商务标书评审打分时相应评分项不得分。”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修改为“无”。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资格审查资料的要求-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修改为“无”。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4(3)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企业业绩修改为“设计业绩(设计业绩指招标公告同类工程界定中独立承担的设计同类工程,或承担全部设计任务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同类工程); 施工业绩(施工业绩指招标公告同类工程界定中独立承担的施工同类工程,或承担全部施工任务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同类工程); ****年1月1日至今,设计或施工单位承揽的同类业绩项目,每有一个得5分,满分**分。 注:设计、施工企业业绩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山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为准。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能公开查询到的业绩及业绩信息不完整的,不予认定,不作为评标依据.”fyq文件已做调整,已重新上传。 2、本项目报价方式修改为:“设计部分:总价报价。施工部分:降造率和总价报价。”施工部分报价降造率无最低要求,投标单位报价时自行考量。 3、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调整内容为:“设计费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设计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设计投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价(如果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不含 5 家)时,则计算评标基准价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施工部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施工投标报价总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施工投标报价总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如果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不含 5 家)时,则计算评标基准价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7.8.1履约保证金内容修改为:“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形式或保函(保险)形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或保险机构保单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覆约保证金金额:**%签约合同价。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具有相应担保能力的县(区)级国有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 其他补充说明:采用现金形式交纳: 承包人于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交: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采用保函(保险) 形式交纳: 承包人于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保险),履约保函(保险) 的担保时限为计划工期时间,担保开始时间为计划开工时间或出具保函(保险)之日,担保结束时间为计划完工时间 (若项目工期延长,承包人须无条件延长保函(保险)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结束后,保函(保险)自动失效,不再退还。”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