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4,**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无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庆渝隆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设备采购 (第二次) 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发布“重庆渝隆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设备采购 (第二次) ”招标文件补遗通知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一篇投标保证金中,“招标人”修改为“采购人”。 2、 招标文件第一篇投标保证金方式三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中,“交纳形式:投标人提供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修改为“交纳形式:投标人提供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本通知附件1 , 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3 、招标文件第五篇中,“注: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外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主办方(主体)签字盖章”修改为“注: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外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主办方(主体)签 名 或盖章”。 4 、招标文件第七篇商务承诺函(一)中,“若中标后半年内未按承诺设立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以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为准)”修改为“若中标后一个月内未按承诺设立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以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5 、招标文件第七篇商务承诺函(二)中,“我方愿接受扣除货款的扣除”修改为“我方愿接受货款 的 扣除”。 以上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如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采 购 人:重庆渝隆林水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西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4 年 1 月 ** 日 附件1: 纸质 投标 保函 ( 如有 )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开立人: 地 址: (受益人名称) :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 就 (以下简称“本 项目 ”)发出的招标文件以及后续发布的答疑补遗文件,并拟向 采购人 (即“受益人”)提交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 日 止(提示:建议 **日 )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提示:建议按保函有效期不超过 **0日考虑 ) 。 四、 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 索赔 通知后的 个工作 日 (提示:建议 **—**个工作日 ) 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 索赔 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索赔 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 5 )索赔 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 索赔 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名 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贵方 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 七 个工作 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 本保函的开具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我方同意遵守本保函约定并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本保函与其他规定或条款不一致时,以本保函约定为准。 九、 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十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 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 ;核验方式: ;联系人: 。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 ): ( 签名 )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