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磋商文件中**.1 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的要求:“**.1.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给予小微企业报价**%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现修改为:
“**.1.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给予小微企业报价**%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原磋商文件中合同付款的要求:“创建工作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价的**%;待奖补资金到位后,支付剩余**%。”
现修改为:
“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价款的**%;创建工作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待奖补资金到位后,**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