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二、投标企业应具有的条件:(二)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变更为:(二)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规模:**4米现变更为:工程规模:**4米 3.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统一变更为:投标人自****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中国大陆境内单项合同额****0万及以上沿海码头工程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交/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原件扫描件,业绩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规模以合同或验收证明文件载明数据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4.评分标准中“工程业绩”项变更为:自****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具有中国大陆境内单项合同额****0万及以上沿海码头工程施工业绩的每有一项得3分;最高得9分。fyq已变更,请重新下载。 5.本项目招标控制价:********7.**元变更为:********5.**元。具体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详见澄清公告附件。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照澄清公告最终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格式为准编制。 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澄清公告不一致的,以此公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