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招标编号:ZNZPGZXF******
平高集团综合能源****年平顶山市石龙区中心城区十条道路照明设施提档升级工程(工程管理、监理)服务公开招标采购
标段2 招标文件
招标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平公资建******6号】平高集团综合能源****年平顶山市石龙区中心城区十条道路照明设施提档升级工程(工程管理、监理)服务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平高集团综合能源****年平顶山市石龙区中心城区十条道路照明设施提档升级工程(工程管理、监理)服务公开招标采购已由平顶山市石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平龙发改【****】**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出资比例为**0%,并委托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潜在投标人应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年1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平公资建******6号 2、项目名称:平高集团综合能源****年平顶山市石龙区中心城区十条道路照明设施提档升级工程(工程管理、监理)服务公开招标采购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
5、采购需求 5.1项目概况:本次改造主要涉及区域包括人民路、昌茂大道、明德路、中鸿路、观湖路、和谐路、工业一路、工业二路、工业三路及博奥路共**条道路,全长约**.**公里,涉及灯杆及灯具约****套,主要对路灯不全路段新装、补装路灯,对设施老化路段更换灯杆、光源、电缆等。 5.2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2个标段。 第1标段:工程管理服务 第2标段:工程监理服务 5.3招标范围: 第1标段:本项目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管理、材料设备组织与采购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施工总承包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组织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维保管理以及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2标段:项目设计阶段、采购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过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安全文明施工等监理服务。 5.4建设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5.5服务期:从工程开工直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 5.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并满足招标人要求。 6、合同履行期限:以合同为准。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具备相应项目的实施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加盖公章的声明); (3)提供“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不得有不良记录。查询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4)标段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或具有工程咨询单位乙级预评价及以上等级资信(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工程管理相关专业证书; 标段2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5)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时间:****年1月**日 至 ****年1月**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3 、方式: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供应商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下载。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办理CA证书: ******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年1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年1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供应商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供应商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2、各供应商可凭借CA数字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系统内进行在线质疑(异议)、投诉,各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可针对在线质疑(异议)、投诉进行在线答复。 3、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监督单位: 平顶山市石龙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ON****9M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监察组 联系电话:****-******3 电子邮箱:****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东路**号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6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2号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5、**********1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供应商不用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供应商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1 供应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平顶山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 —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4.2 供应商须将采购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4.3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 )。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2 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投标预备会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分包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按本章第1.**款、第2.2款和第2.3款规定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天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以澄清形式公示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天前,招标人可以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报价文件;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方案;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报价文件。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时间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 “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计划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签章 (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建下载”中查看。 4.投标 4.1 投标文件递交 4.1.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只需要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不用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4.1.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上传的 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疫情期间,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只需要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 5.2 开标程序(电子化开标、解密、唱标) 1 )开标 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2)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①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②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③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3)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4)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质疑回复内容确认后,投标人的回复文件必须以经过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准,并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至评标委员会。 5)如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回复的投标人回复内容有异议的,经过几次回复仍不清楚的,需在监督下进行免提电话进行质疑。 6)评标时如因系统异常、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由技术人员排查解决,短时间无法解决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评标活动,待问题解决后继续评标。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认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7.2.1中标结果将在相关媒介上公示。 7.2.2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通知中标投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 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认定中标无效 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进行资质能力核查,如经核查其不具有承担投标项目的资质能力,或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核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将视其不具备承担投标项目所需的资质能力,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认定其中标无效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重法纪、讲诚信”承诺函
“重法纪、讲诚信”承诺函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为防范和遏制招投标活动中不公平竞争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进行,我公司在参与贵公司招标活动中,保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廉洁自律有关规章制度,并向贵公司承诺如下事项: 1. 不以任何形式通过社会上的“代理”、“中介”、“掮客”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 不以任何形式打着领导及其亲友旗号或冒充领导及其亲友等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 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赠送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提供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4. 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报销应由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支付的任何费用; 5. 不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与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 6. 不以任何名义接受或暗示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 7. 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 8. 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排挤其他投标人,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9. 不采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恶意投诉、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不以任何形式,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信息或者证明文件; **.我公司知晓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3号)的要求,已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确认、并承诺,我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如招标文件要求委任项目负责人),在本次投标截止日前三年时间内,均未有行贿犯罪行为。 贵公司既可根据国家有关单位的判决、裁定等有效文书认定我公司是否违反承诺,也有权通过对贵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来认定我公司是否违反承诺。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自愿接受贵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我公司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我公司投标、取消中标资格以及终止合同等),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评标办法前附表 之一
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二:初步评审标准 1.本章2.1款初步评审标准见下表,包括2.1.1形式评审标准、2.1.2资格评审标准、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根据本章3.1.1、3.1.2、3.1.3款初步评审关于投标文件否决之规定,投标人或投标文件存在下表所列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否决情形如下表所示,评标委员会仅依据表中所列明的支撑材料和判定标准进行评审。
(1)标段2技术评分标准
(2)标段2商务评分标准
(3)标段2报价评分办法
1.评标方法 2.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 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函》中关于澄清、谈判及修正的结果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确认和提交,《澄清函》需有法定代表人/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指纹或加盖公章。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补充:在评标过程所有澄清未按照规定内容、规定时间回复,视为无效。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4.3评标结果,招标人根据包划分、潜在投标人数量及其资格能力,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就同一投标人同时中标最多数量作出规定:标段1、标段2限中一个,投标人所投标段多于一个时,应将所投的所有标段按其优选顺序依次填入上表中。投标人多个标段具备中标条件但未明确优选顺序的,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所授予的标段。 3.4.4未中标解释,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有不中标的可能。对未中标的原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解释。
工程监理合同 (简版)
合同编号(委托人): 合同编号(监理人): 工程名称: 委托 人: 监理 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目 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7 1. 一般约定........................................ 7 2. 委托人义务..................................... ** 3. 委托人管理..................................... ** 4. 监理人义务..................................... ** 5. 监理要求....................................... **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 8. 合同变更....................................... **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 **. 不可抗力...................................... ** **. 违约.......................................... ** **. 争议的解决.................................... **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1. 一般约定....................................... ** 2. 委托人义务..................................... 3 0 3. 委托人管理..................................... ** 4. 监理人义务..................................... ** 5. 监理要求....................................... **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 8. 合同变更....................................... **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4 0 **. 不可抗力...................................... ** **. 违约.......................................... ** **. 争议的解决.................................... **
委托人: 监理人:
鉴于委托人拟委托监理人对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监理,且监理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二、监理服务范围 。 三、监理工作质量要求 1. 工程质量要求: 1.1 质量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工程设计技术原则,满足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全面应用工程“标准工艺”;工程“零缺陷”投运;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优质工程目标;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质量要求;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1.2 专项目标要求 工程质量总评为优良,分项工程合格率**0%,单位工程合格率**0%,观感得分率(土建)≥**%。 2. 安全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确保实现以下安全目标: (1)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2)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3)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4)不发生火灾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7)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8)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3. 进度目标: 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为原则,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开、竣工时间和工程阶段性里程碑进度计划按时完成。 4. 投资控制目标: 在满足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优化工程技术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严格规范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严格执行合同,做好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实现工程造价与结算管理目标。 5.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 确保工程环保、水保设施建设“三同时”,落实工程环保、水保方案及批复意见,推行绿色施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和谐工程;确保竣工前完成工程拆迁、迹地恢复;确保工程顺利通过环保和水保验收。 6. 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目标: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0%。 7. 档案管理目标: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工程档案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0%、资料准确率**0%、案卷合格率**0%,做到归档资料齐全完整;前期文件、施工记录与竣工图前期文件、施工记录、竣工图等资料真实、准确;案卷题名准确规范,组建系统、规范,装订整齐;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8.其他目标:应切实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的相关要求。 四、监理期限 监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止。 签约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含税)。其中,不含税价格人民币(大写)(¥),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元。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具体价格构成详见附件1《监理费用》。 六、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中标(签约)通知书(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采购文件; (7)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监理人承诺除偏离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委托人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委托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七、总监理工程师 1. 总监理工程师:。 2. 注册号/证书编号:。 八、监理人承诺 1. 严格按照建设监理的职业准则和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2. 监理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合同中各项规范、标准和合同规定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九、委托人承诺 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 十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十三、其他 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 十四、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知识产权 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 委托人要求 1.**.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 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 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 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 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 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 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 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 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 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 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 报告;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 项的约定执行。 **.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 违约 **.1 监理人违约 **.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2 委托人违约 **.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修改为: 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标(签约)通知书、采购文件,以及合同协议书明确列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 增加以下条款: 1.1.1.** 采购文件:指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应答文件、询价文件及报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质疑答复及其他与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修改为: 委托人:是指项目法人或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工程具体实施进行管理的实体,即与监理人签订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1.1.2.6 修改为: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调试合同的当事人。 增加以下条款: 1.1.2.7 项目法人:即业主,指工程的出资人或出资管理人,包括取得项目法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2.8 监理项目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建设监理服务的组织。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增加以下条款: 1.1.5.4 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6 其他 增加以下条款: 1.1.6.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天)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天)前”“×日(天)后”不包括当日(天)。按照日(天)、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1.6.3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也不用于对合同进行解释。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的约定:(如合同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 适用法律 适用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 。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应按照下列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应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 1.7 联络 1.7.2 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委托人指定接收人: 姓名:。 联系电话及传真:。 电子邮箱:。 接收地址:。 监理人指定接收人: 姓名:。 联系电话及传真:。 电子邮箱:。 接收地址:。 1.8 转让 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约定: (1)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的服务对外分包,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分包部分服务所对应的合同价款,且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无需监理人同意,委托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 知识产权 1.**.1 除通用合同条款外,增加以下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1)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资料、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监理人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2)监理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可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3)委托人利用监理人提交的文件或其他材料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委托人单独所有; (4)监理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委托人单独所有。 增加以下条款: 1.**.4 本合同所述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申请权、版权(著作权)、研究成果署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 1.**.5 本款约定归委托人单独或共同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 1.**.6 本款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修改为: 1.**.1 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将任何文件、技术秘密、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2 监理人应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委托人及工程项目所有商业秘密的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1.**.3 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委托人所有。 1.**.4 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相关保密资料和商业秘密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委托人书面解除监理人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1.**.5 本款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 委托人要求 1.**.1 委托人要求错误或委托人修改委托要求的,导致有关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约定: 。 1.**.3 国外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国外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名称: 。 提供份数:。 提供时间:。 费用承担:。 其他要求:。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修改为: 委托人协助监理人为监理项目机构现场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工作和生活条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约定: 。 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的约定: 。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委托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 。 授权期限:。 3.1.3 将该项中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提前通知期限修改为7天。 3.3 决定或答复 3.3.2 不适用。 4. 监理人 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补充): (1)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监理人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工作,并应对工程量计量和费用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根据委托人和被监理人签订的合同进行工作。监理人被授权可变更被监理人义务的,对于可能对费用、工程质量或进度产生影响的任何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3)通过提供的服务使委托人减少或免除因任何被监理人索赔而造成的损失。产生这种损失时,监理人应承担因监理原因引起的费用; (4)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提出建议; (5)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业务范围内的监理报告; (6)配合各级质量检查、质量监督、质量竞赛、质量验收等工作; (7)其他:。 4.2 履约担保 监理人应按下列要求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应为由中国注册的具有担保经营业务资格的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开具的保函(格式参考附件4《履约保函》),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或向具有保证保险经营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该履约保证保险产品应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履约保函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格式。因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2)。 4.3 联合体 增加以下条款: 4.3.4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监理费用的方式: 。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监理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 。 总监理工程师到职期限:。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同意。 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 。 4.4.4 总监理工程师( 可以 不得)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的,应提前天将授权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将该项中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时间修改为合同生效后**天内。 具体监理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监理人员名单》。 监理人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同意。 4.5.2 主要监理人员的范围:。 其他人员的范围:。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原条款作为4.6.1,并补充: 监理人派往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应能胜任其工作,并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对不胜任业务工作或违反纪律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及时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并提供更换人员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逾期更换人员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增加以下条款: 4.6.2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 。 5.1.3 阶段范围: 。 5.1.4工作范围: 。 5.2 监理依据 5.2.(7)其他监理依据:(补充) 。 5.3 监理内容 修改为: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制订监理规划、工程创优监理控制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方案,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天前报委托人; (2)在施工图会检及设计交底前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并报委托人; (3)参加委托人主持的工地会议,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与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4)工程开工前,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提出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 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年、季、月度施工进 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在监理报告中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对工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建立工程施工分包审查管理监理制度,对施工分包情况进 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并对拟进场的分包商主要人员、施工机械、工器具、施工技术能力等条件进行入场验证;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核查,发现问题后,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安全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施工分包安全监理;通过见证、质量旁站和巡视、平行检验、工程转序验收和初检等监理手段及方法,实施施工分包质量监理;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根据项目部综合评价要求对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签认;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符合要 求的签发开工令并报委托人批准; (**)对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项目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监理人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审查工程停工及复工条件,并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签发停工令、复工令; 对于因承包人原因签发工程暂停令的,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消除停工原因。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监理人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出现紧急情况,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来不及当时报告的,则在**小时内出具书面报告; (**)当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根据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承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进行竣工初检。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整改完毕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监理资料,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 文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按时移交工程监理档案;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 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就工程施工组织 设计和技术方案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要求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 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工艺” 实施、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通过数码照片等管理手段强化施工过程质量和工艺控制;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责令承包人报送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及时向委托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其他:。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要求: 。 5.4.3 监理人提交的工程监理文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具体类别:。 提交时间:。 提交份数:。 编制内容和要求:。 其他要求:。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不适用。 6.2 监理周期延误 发生本款约定情形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6.3 完成监理 6.3.2提前完成监理,有关监理报酬约定: 。 6.3.5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文件的具体形式及要求: 。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2 监理责任保险 监理人应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责任保险应满足委托人下列要求: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提交已投保上述保险相关证明(包括保单)的时间:。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发生本项所述变更情形的,有关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的约定: 。 8.2 合理化建议 8.2.2 合理化建议奖励的约定:。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除发生下列情况外,签约合同价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监理所必需的一切工作、条件和费用等,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 9.1.2 合同价格组成约定: 。 9.1.3 修改为: 签约合同价已包含监理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文件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款项和费用,并应由监理人承担该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以及需向任何第三方进行专家评审或专家论证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9.2 预付款 不适用。 9.3 中期支付 不适用。 9.4 费用结算 不适用。 增加以下条款: 9.5 合同价格的支付 9.5.1 合同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予以支付: (1)工程竣工完成后天内(含本数),委托人将合同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人。 (2)其他支付方式: 。 9.5.2 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等额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暂缓支付报酬,但监理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1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增加以下条款: **.3.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应退还尚未履行的工作内容的相应合同价款,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其他合同解除所引起的后续问题。 **.3.5 因政府行为、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合同一方或多方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合同修改变更协议。 **. 违约 **.1 监理人的违约 **.1.1 (5)监理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补充) a.监理人未按照双方约定配齐相关人员,或派遣的监理工程师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b.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和各专业主要监理人员在工地现场累计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未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提供监理服务;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和各专业主要监理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c.建设期工程建设质量、工艺未达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优质工程标准,标准工艺应用率<**%;或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未实现工程“零缺陷”投运; d.工程未按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完成; e.在监理范围内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 f.发生分包人员死亡事故,存在监理不到位以及未履行相应义务情况的; g.监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和(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监理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监理人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2 修改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监理人发生歇业、解散或破产、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 (2)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3)因监理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 (4)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法规、本合同和/或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委托人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5)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已履行部分给合同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按如下约定承担: (1)因监理人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应退还委托人已付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无故要求解除合同。若委托人同意解除合同的,监理人应退还委托人已付全部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增加以下条款: **.1.3 监理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全部费用,并向委托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工期延误的,监理人同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2)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监理人应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按照签约合同价%支付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未按照双方约定配齐相关人员,或派遣的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或在监理资源投入上没有满足本合同约定和要求的,应向委托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作为违约金。 (4)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提供监理服务或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监理人应按总监元/天,其他监理人员元/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超过签约合同价的%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5)建设期工程建设质量、工艺未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6)如监理人无法完成本合同内容,或工程未按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完成,每延期一天,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格%的违约金;延期超过**天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7)在监理范围内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8)监理人违反第1.**款约定义务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委托人所有。 (9)监理人违反第1.**款约定义务的,应向委托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并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因监理人违约导致合同按约定解除的,则合同结算金额按经委托人确认后的监理人实际工作量予以确认,但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监理人非法将监理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第三人,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作为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签约合同价%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人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委托人向监理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亦由监理人承担。 (**)监理人因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委托人有权从任何一期合同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工程投运后,不满足设计寿命要求,或发现建设质量问题影响后续运行造成事故的,委托人保留追诉的权利。 (**)监理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但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总额累计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为限。但是,监理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进行赔偿,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以签约合同价为限。 (**)其他:。 **.2 委托人违约 **.2.2 修改为: (1)委托人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监理人支付按照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2)委托人违反第**.2.1(2)、(3)目及其他约定的义务,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总额累计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为限。 (4)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委托人责任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监理人的实际工作量结算监理费用。监理人未开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应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已开始监理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监理人已进行的经委托人确认的实际工作量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已支付的款项超过前述费用的,监理人应将超过部分退还委托人。 **.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 (以下无正文) 附件: 附件1:监理费用 附件2:监理人员名单 附件3:规章制度清单 附件4:履约保函(以银行出具的保函为例) 附件5:………… 监理费用
监理人员名单
附件3: 规章制度清单
履约保函(以银行出具的保函为例)
(委托人名称): 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 以下称“监理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竣 工验收证书之日起**日后失效。 (2)。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月日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标段2技术规范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平高集团综合能源****年平顶山市石龙区中心城区十条道路照明设施提档升级工程(工程管理、监理)服务公开招标采购 2.项目概况:本项目改造主要涉及区域包括人民路、昌茂大道、明德路、中鸿路、观湖路、和谐路、工业一路、工业二路、工业三路及博奥路共**条道路,全长约**.**公里,涉及灯杆及灯具约****套。 二、招标范围 本项目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参与设计方案讨论,核查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设计批准文件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实施对本工程项目四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的监理目标。 监督检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如有必要时,可对主要计算资料和计算书进行核查)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核查施工图方案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是否进行优化。 审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提出意见。 参与建设单位对施工图文件的会审,并形成最终的审查意见,交有关单位并监督检查。 审核和确认有关设计变更。 监督检查设计单位(或总体设计单位)对各承包商图纸接口确认和配合工作。 组织对设计单位交付的施工图进度监督检查、督促、协调工作。 组织主持对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评。 组织主持审查和确认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确保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 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措施;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及上级的安全大检查,监督文明施工状况。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 根据建设单位制定的里程碑计划监督检查承包商编制的网络计划,并监督实施。 审批承包商单位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督促实施。 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督促实施。 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并对原材料、构配件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 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如有需要时),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参加主要设备材料的现场开箱验收;检查设备保管办法,并监督实施。 工程付款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主持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 严格执行部分试运验收制度,分部试运不合格不准进入整套启动试运。 参与协调工程的分系统试运行和整套试运行工作。 主持审查调试报告。 主持竣工预验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三、质量要求 监理服务应满足或优于现行国家、行业、国网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实际使用要求。下列文件对于本项目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不局限于下列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9-**** 四、主要工作要求 1、负责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参加工程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审核施工方案、作业指 导书、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准备情况,审核签署开工报告,经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负责监督检查物资供应和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及合同执行情况,及 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汇报工程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和质量责任调查工作;负责审核设计变更并报送相关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2、严格执行监理旁站制度,对于重大施工作业及高危施工作业,出具安全监理旁站记录日志,并归档。 3、负责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和随工验收,签署验收记录及相关资料;参加相关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工作;负责审核签署竣工图、测试报告及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协助工程档案整理及汇总工作。 4、负责编制监理周报、月报,工程开工后于每周三上午十点前报送建设管理单位;负 责编制监理工作总结,提出竣工预验收申请;参加工程预验收;配合达标投产考核及工程评优等工作。 5、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 6、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9-****)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报业主审批后执行。 五、其他要求 1、监理责任期:本工程监理责任期自双方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完成监理服务内容止。 2、监理质量目标:本工程监理质量目标需满足或优于现行国家、行业、国网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工程验收标准。 3、监理人的监理人员不到位,经委托人书面通知后一周内仍不到位,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在接到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后,应无条件在7天内完成交接工作,因合同解除后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负责并赔偿,且不免除监理人解除合同之前已完工作的责任和义务;若监理人员不称职,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人员。更换后的监理人员需经委托人确认并符合要求。监理人一周内应完成被撤换人员与接替人员的交接手续,并保证不因人员交接耽误相关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负责;因特殊原因监理人确须更换监理人员,须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4、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监理责任。必须旁站的部位和工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施工期间,现场监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监理人负责办理,并承担保险费。 6、中标人负责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其投标报价应包括以上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劳务、管理、住宿、交通、临时办公、材料、各项保险及税金等各项应有费用,各阶段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支付其他额外费用。
XX项目
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标 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1. 投标函及附表
投标函 招标人: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以投标函附表1所列报价,按合同约定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2.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日起 ** 天。 5. 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期限内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主体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提交的投标函附表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文件规定的主体提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工作。 (5)我方同意投标人须知关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6. 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我公司承诺除已写明的商务、技术偏差外,我方完全响应合同条款的各项规定。 8.我方完全理解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重法纪、讲诚信”承诺函》的内容,并郑重承诺如下: (1)不以任何形式通过社会上的“代理”、“中介”、“掮客”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不以任何形式打着领导及其亲友旗号或冒充领导及其亲友等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赠送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提供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4)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报销应由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支付的任何费用; (5)不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与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 (6)不以任何名义接受或暗示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 (7)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 (8)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排挤其他投标人,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9)不采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恶意投诉、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时不以任何形式提供任何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 (**)我公司知晓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3号)的要求,已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确认、并承诺,我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如招标文件要求委任项目负责人),在本次投标截止日前三年时间内,均未有行贿犯罪行为。
贵公司既可根据国家有关单位的判决、裁定等有效文书认定我公司是否违反承诺,也有权通过对贵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来认定我公司是否违反承诺。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自愿接受贵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我公司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我公司投标、取消中标资格以及终止合同等),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投标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附表1投标函价格表、附表2优选顺序表(如有) 投标函价格表 招标编号:
备注:总价报价,报价包含完成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附表2 优选顺序表
优选顺序表 招标编号: 分标编号: 投标人:
注:投标人所投标包多于一个时,应将所投的所有标包按其优选顺序依次填入上表中。投标人多个包具备中标条件但未明确优选顺序的,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所授予的包。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
如投标人为企业单位应提供其股东(企业或自然人)名称及详细出资情况;如投标人为事业单位应提供上级管理单位名称及详细出资情况,并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截图;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投标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并判定为虚假投标。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注:提交的同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特授权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分标编号: ,,包号: )的投标、谈判、签约、执行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及合同负全部责任。 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撤销本授权的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和合同(在本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不得转授权。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章):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法定代表人签名(章)且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或任何其他印章代替。 2.若被授权人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如未特别声明,则任一被授权人签署的有关文件、协议、合同或处理的相关事务均应视为有效。 3.提交的同时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
5.公章对投标专用章授权书
公章对投标专用章授权书
致: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将参加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分标编号: ,包号: 的投标。 我代表 (投标人) 公司,在此作如下说明: 在此次投标中,所用“投标专用章”与我公司公章具有同等的效力。特此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投标专用章
印模印模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此处粘帖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7.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扫描件)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扫描件) (此处粘帖投标人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扫描件,如投标人提供的是“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多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可不提供税务登记证)
8.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 (例如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
9.商务偏差表
商务偏差表 招标编号: 分标编号(如有): 包号: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三“商务评分标准”涉及的支撑材料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商务文件 **. 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商务内容 **.项目管理机构(如有) 表1 人员配备情况表
表2 主要人员简历表
注:简历后附主要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身份证等扫描件。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相似工程的业绩和实施经验
相似项目业绩和实施经验
招标编号: 分标编号: 包号:
注:1.业绩证明文件应能体现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所注明的业绩要求的所有要素点(含工程规模等),信息不全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1.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业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技术偏差表
技术偏差表 招标编号: 分标编号: 包号: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 |||||||||||||||||||||||||||||||||||||||||||||||||||||||||||||||||||||||||||||||||||||||||||||||||||||||||||||||||||||||||||||||||||||||||||||||||||||||||||||||||||||||||||||||||||||||||||||||||||||||||||||||||||||||||||||||||||||||||||||||||||||||||||||||||||||||||||||||||||||||||||||||||||||||||||||||||||||||||||||||||||||||||||||||||||||||||||||||||||||||||||||||||||||||||||||||||||||||||||||||||||||||||||||||||||||||||||||||||||||||||||||||||||||||||||||||||||||||||||||||||||||||||||||||||||||||||||||||||||||||||||||||||||||||||||||||||||||||||||||||||||||||||||||||||||||||||||||||||||||||||||||||||||||||||||||||||||||||||||||||||||||||||||||||||||||||||||||||||||||||||||||||||||||||||||||||||||||||||||||||||||||||||||||||||||||||||||||||||||||||||||||||||||||||||||||||||||||||||||||||||||||||||||||||||||||||||||||||||||||||||||||||||||||||||||||||||||||||||||||||||||||||||||||||||
| 递交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