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变更内容为: (1)原招标文件内容:计划工期:****年**月**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变更为:****年5月**日前完成全部工作。 (2)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0号文件),资质证书有效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年**月**日。 2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续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公告》(****年 第**号)。由本省各级行政审批机关(含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有关国家级开发区)核发的建筑施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燃气经营、供热经营等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等各类人员资格证书,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续至****年**月**日,无需办理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3企业资质等级请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 变更为: 注: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1号: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年**月**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年**月**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2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延续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的通知》冀建法改函[****] **3号。由本省各级行政审批机关(含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有关国家级开发区)核发的建筑施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证书、质量检测、燃气经营、供热经营等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等各类人员资格证书,凡有效期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续至****年**月**日,无需办理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3企业资质等级请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