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财务要求: ? 近 3 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3)设计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施工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7)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8)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9)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其他要求(多项选择): □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 ? 1、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设计单位提供:(1)设计负责人(1 人):具有高级及以上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技术职称。(2)设计技术业负责人(1 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3)建筑专业负责人(1 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和高级及以上建筑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4)供配电专业负责人(1 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专业:供配电)资格和高级及以上机电专业技术职称资格;(5)公用设备专业负责人(1 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给排水) 资格;(6)造价专业负责人(1 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师(专业:土建)资格。注:以上人员不得交叉任职,注册资格须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注册证书应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注册证书信息网页截图。2、投标人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可只附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目录打印件(制作投标文件时,因网络原因无法查询的,投标人经核查诉讼及仲裁情况不影响合同履约,可以只附相关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响应承诺事项,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9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6 号)及其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3)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4)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