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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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阆中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残疾人托养中心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附属设施)(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补遗书**号
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 一、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中原评分标准为:施工单位: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得0.5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得1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得3分。本项最多得3分。 现更正为:施工单位: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得3分。本项最多得3分。 二、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5)条中原评分标准为:施工单位提供以下人员: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专业:建筑工程)得1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专业:建筑工程)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现更正为:施工单位提供以下人员: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专业:建筑工程)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阆中市民政局、阆中市残疾人联合会 ****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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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