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9.3支付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周期等):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变更为“9.3支付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周期等):9.3.1 工程进度款按月度进行支付,每月度按发包人认定已完产值的 **%(包括农民工工资)进行拨付。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且完成验收备案后拨付至实际完成产值的 **%(如累计实际拨付产值已达到不含暂列金的中标合同额的 **%,则暂停支付)。承包人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经青岛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取得档案移交合格证明后,并经政府审计结束后,工程款拨付至审计结算审定值的 **%,剩余 3%为质保金。余款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尾款(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分别提供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及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9.3.2 工程款支付按照青岛市住建局青建管字[****]5 号《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承包人需设立农民工专用账户,发包人按月支付产值对应的农民工工资。9.3.3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的进度产值,审减额不得超过审定额的 **%,若超过 **%,则本次进度款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9.3.4 支付方式包括银行承兑、支票、电汇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