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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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银行保函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成华区科仪厂地块住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标段 补遗文件(二)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成华区科仪厂地块住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标段”招标文件进行补遗,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补遗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补充上传项目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并联审批通知书。严禁外传,外传必究。 二、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条投标截止时间中的内容“****年**月**日**时**分”修改为“****年**月**日**时**分”,其余涉及到此部分内容均作相应修改,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顺延。
招标人:成都华天悦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年2月**日 成华区科仪厂地块住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标段 答疑文件(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成华区科仪厂地块住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标段”招标文件的提问进行答疑,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答疑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题1: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须提供设计方案,但招标文件缺少相应的项目红线图电子版,规划条件和设计任务书,望招标人提供。 答:提供项目红线图PDF电子版,规划条件及并联审批通知书PDF电子版,见补遗文件(二)。严禁外传,外传必究。 问题2: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语句,即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权利义务”的评审标准要求,但本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有较多不平等及违反国家标准的条款出现,望招标人更换合同或修改相应合同条款。如我方投标中标,要求在合同签署时调整招标文件中所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不公平及违反国家标准的特异条款。 答:招标文件中所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不存在不公平及违反国家标准的特异条款。 问题3:补遗文件第5页“方案设计部分”中涉及大量的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分要求。建筑设计方案的三个必备条件:项目用地红线图、设计任务书以及规划控制条件书,在其具备的情况下投标人方可做出合格的建筑设计方案。 建议与要求: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中未提供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的必备条件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CAD版本、设计任务书、规划控制条件书,请招标人予以补充提供。 答:提供项目红线图PDF电子版,规划条件及并联审批通知书PDF电子版,见补遗文件(二)。严禁外传,外传必究。 问题4: 招标文件中所附建筑设计合同中,存在较多特异条款,包括动辄终止解除合同、不合理界定设计人违约以及过度追索赔偿等。这些条款,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与建设管理法规、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不符合建设部示范合同文件以及建筑设计市场常规,带有较大的吓阻、排挤投标人,从而破坏投标人合法权益、保护潜在内定中标人的重大嫌疑,现逐一整理,并要求进行调整。 (1)随意中止、解除合同或随意调整项目规模、内容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2、第**.2、第3.1.3.**、第**.1.1、第**.2.2、第**.2.4、第**.2.8、第**.2.**、第**.2、第**.4条中,反复出现以项目设计工作中的瑕疵甚至正常修改、项目正常暂停,即认定严重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 项目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已在通用合同第**条合同解除中作出明确描述。投标人经过公开招投标获取中标,其设计工作权限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不能因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含义不够清晰、权责及问题原因不够明确的“不满足要求”、或则其他执行过程中的人员问题、或正常的项目暂停问题,即可发包人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此条严重违反招投标及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法规,应予取消“终止或解除合同”及过度赔偿内容。 (2)过度要求设计人工作,将不满足这些过度要求即视为违约,并过度要求赔偿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3.1.3.**、第3.1.3.1、第3.1.3.2、第5.3.6、第**.2.3、第**.2.9、第**.2.**、第**.2.**、第**.5条中,存在很多如“非设计原因提供施工图审图重审费用、设计负责人每一次例会”等严重超出国家正常标准与合同法界定权责关系的过度要求;同时,又提出了较多的同样严重超出国家正常标准与合同法界定权责关系的过度处罚:如“处罚超出设计费总额上限、要求承担直接损失之外的其他间接损失等”。 (3)招标人回避自身责任,拒绝承担由其引起的返工工作量问题。 招标文件第3.1.3.**、第4.2、第5.4、第6.3.1、第**.2条中,存在大量“要求设计人自行收集设计资料、因发包人原因产生修改返工量承担相关工作量、对过程中要求设计人来函不答复”等不合理规避自身责任、工程管理不作为引起混乱等内容。这些内容严重违背国家建设管理法规及合同法界定权责关系,并引起项目工作的混乱。 上述问题条文众多,皆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合同法相关规定,并与通用合同条款产生了较大的背离与冲突。同时,会引起项目管理与推进的极大混乱,也存在排挤正常投标人参加投标及获取中标参加设计工作的合法权益,存在保护潜在内定投标人不当行为的嫌疑。 建议与要求:取消招标文件所附建筑设计合同中的极不合理、并涉嫌违法违规的“专用合同”整个篇章,待投标人中标后,双方在合法合规合理的框架下,针对通用合同条款中描述不够清晰的工程情况,作补充完善,拟定专用合同篇章。 特别申明:如答疑中招标人拒绝调整,投标人一旦中标,仍保留在合同签署过程中,调整修正这些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与建设管理法规、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不符合建设部相关规定、不符合建筑设计市场常规、并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合法权益。 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特别说明1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语句,即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权利义务”的评审标准要求;-特别说明2投标人中标时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给定“合同附件”中的内容进行合同签订。这两项增补项本身并无偏差,但由于招标文件所附建筑设计合同中存在重大非常规特异条款,这两条特定增加的条款也就变向成为压迫投标人接受建筑设计合同特异条款的配合条款。如答疑中招标人拒绝调整,投标人为满足投标文件有效,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承诺。但仅为满足投标文件响应符合性要求,不代表投标人放弃要求招标人调整建筑设计合同中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与建设管理法规、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不符合建设部相关规定、不符合建筑设计市场审批常规、并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合法权益。如投标人获得评审中标,将依法要求对这类合同特异条款提出调整与修正,保护自身与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答:一、针对所列示合同条款,逐一回复如下: (1)随意中止、解除合同或随意调整项目规模、内容的问题。 针对招标文件第2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因发包人原因增加工作量,相应延长设计周期;设计费用请投标人结合情形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针对第**.2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仅限于项目给定的规划条件下进行的调整。 针对第3.1.3.** 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发包人针对设计人的违约行为提出的合理要求。 针对第**.1.1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发包人解除合同后,以设计人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合理。 针对第**.2.2 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逾期承担违约金,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公平合理。 针对第**.2.4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发包人针对设计人的违约行为提出的合理要求。 针对第**.2.8 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设计人擅自更换人员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针对第**.2.**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发包人针对设计人的违约行为提出的合理要求。 针对第**.2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 针对第**.4 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 (2)过度要求设计人工作,将不满足这些过度要求即视为违约,并过度要求赔偿的问题。 针对第3.1.3.**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发包人针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提出的合理要求。 针对第3.1.3.1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设计人应当对项目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针对第3.1.3.2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设计人应当对设计资料负责,及时处理遗漏和错误问题。 针对第5.3.6限额设计要求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发包人对设计人提出的限额设计要求,符合成华区政府投资决策规定。 针对第**.2.3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 针对第**.2.9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发包人针对设计人的违约行为提出的合理要求。 针对第**.2.**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因设计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针对第**.2.**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 针对第**.5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 (3)招标人回避自身责任,拒绝承担由其引起的返工工作量问题。 针对招标文件第3.1.3.** 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仅限于本项目范围内的服务工作。 针对第4.2 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请投标人结合情形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针对第5.4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请投标人结合情形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针对第6.3.1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请投标人结合情形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针对第**.2 条的回复: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仅限于项目给定的规划条件中进行的调整,请投标人结合情形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二、招标文件中所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适用于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不存在排挤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况。
招标人:成都华天悦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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