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警服执勤服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TGPC-****-A-****
(三)首次公告日期:****年9月**日
二、更正事项和内容
(一)“春秋执勤服(高警)”需求条款中“★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技术标准生产。”变更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7-****》技术标准生产。”
(二) “冬执勤服(高警)”需求条款中“★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5-****》技术标准生产。”变更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7-****》技术标准生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7-****》技术标准见附件。
三、更正日期
****年9月**日。
四、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 范志刚
(二)联系电话:**2-********
五、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
(二)采购人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新科道2号
(三)采购人联系人:王警官
(四)采购人联系电话:**2-********
六、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号二楼。
七、更正内容送达及反馈
更正公告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应商获知更正公告后,请将“更正公告回执”传真至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传真号:**2-********)。至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未收到供应商“更正公告回执”的,视为供应商已获知并接受更正公告内容,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更正内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更正内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更正公告回执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年9月**日
附件:
更正公告回执
今收到天津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警服执勤服项目(项目编号: TGPC-****-A-****)的更正公告第 1号。我们将视此更正公告内容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整个采购文件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日 期:
请尽快将此页盖章后传真至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表示确认。
传真电话: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