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界首市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提升(一期)界首市新华幼儿教育园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施工 的澄清修改公告
一、项目名称: 界首市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提升(一期)界首市新华幼儿教育园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施工
二、项目编号: JS****GC****-1-1
三、首次发布时间: ****年**月**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做以下修改:1、专用合同条款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a)农民工工资管理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最新要求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 现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如使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修改为:“(a)农民工工资管理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最新要求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 现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如使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如采用现金缴纳,在退还时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专用合同条款 补充条款“**.1 发包人工程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办理等,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手续,规范、文明施工)委托承包人进行,发包人安排专人配合,工程缴纳的手续费由承包人承担,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本项目涉及的一切检测、办理手续费用全部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修改为:“发包人工程手续办理委托承包人进行的,发包人安排专人配合。”3、专用合同条款 补充条款“**.7.2承包人应提供材料原产地证明、材质合格证书,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于工程中。若材料产地与合同要求材料不符,发包人同样有权自行采购,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扣除。”修改为:“承包人应提供材料合格证书并根据质量规范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本工程中。”4、专用合同条款 补充条款“**.7.3本项目主要材料,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生产厂家的范围(范围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承包人自行在推荐品牌范围内采购,或采购不低于推荐品牌标准的材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材料卸车、验收、保管、检验等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上述由承包人在发包人确定的厂家采购的材料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责任。”修改为:“本项目材料及设备由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及材料品牌质控表等要求自行采购,承包人提供产品的技术和性能等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上述修改内容均为标后合同履约管理内容,未进行工程质量、进度及其他附带服务内容的变更,未改变投标文件编制内容或增加工作量,项目开标时间及地点要求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招标人(签章)
日期: ****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