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S******D************ |
项目名称 | 中石化新星内蒙古绿氢新能源有限公司**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0 |
挂牌价格 | 7,**8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中石化新星内蒙古绿氢新能源有限公司是因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风光融合绿氢化工示范项目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风光融合绿氢化工示范项目主要建设风力发电**.**万千瓦、光伏发电**万千瓦,制氢3万吨/年,本项目已累计投入资金约1.**亿元,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后,需要在****年6月前提供不低于**亿元持续资金投入。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1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人民币****.4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并接受《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4)本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继续支持内蒙古鄂尔多斯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建设,需要在****年6月前提供总计不低于**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5)本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不对标的公司股权及标的公司在建项目设置质押等限制性权利负担。(6)本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继续负责标的企业就内蒙古鄂尔多斯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林草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等手续办理。(7)本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风光融合绿氢化工示范项目(含二期)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备案主体的变更。(8)若成为受让方,本方同意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于股权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企业名称及相关标识的变更。 6.受让方如违反承诺事项(4)、(5)、(6)、(7)、(8)项条款,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按照本次交易保证金的双倍金额进行追偿。 7.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披露时限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不低于本次转让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