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S******D************ |
项目名称 | 安徽天长地久酒业有限公司**0%股权及相关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浦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0 |
挂牌价格 | 1,**7.**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1,**7.******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0%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7.**万元。关联方对标的企业债权账面值为1,**9.******万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9.******万元。其中,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债权账面值为****.******万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上海吉润置业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债权账面值为**.******万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本项目股权部分的溢价。 2、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股权现目前处于出质状态,质权人为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详见交易所备查材料。转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满前解除标的企业股权质押。 3、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标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年5月3日到期,截至信息披露起始日未更新食品生产许可证。 5、依据评估报告,(1)标的企业房产办公楼一层加建浴室(**1平方米)、浴室旁锅炉房(**平方米)、饮料库(**.** 平方米)3项共计**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所有权证。(2)标的企业于****年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天国用(****)第******号的**.** 亩土地与紧邻天长市欧力德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仓储地可能存在重复征地办证。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6、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交易所备查材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5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信息披露条件的。 5、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不会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或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及瑕疵为由放弃受让;本方自愿承担受让本项目的相关责任与风险,如本方发生违约或违反承诺事项,无条件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