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资格 | 投标人资质要求: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凡有建设运营意向并具有相应的综合实力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均可对本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3.2 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在的企业法人。 3.2.2评审委员会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网址:******)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日的拟确定合格投标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投标将被评审小组予以否决; 3.2.3评审委员会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日的拟确定合格投标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其投标将被评审小组予以否决; 3.2.4评审委员会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日的拟确定合格投标人是否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情形(且还在管理期限内),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还在管理期限内)的,其投标将被评审小组予以否决。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注:投标人符合省住建厅《关于废止涉及“黑名单”制度相关文件的通知》(闽建建〔****〕2号)解除“黑名单”管控措施的,不算作其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满足上述3.2.1~3.2.4条款要求)。 3.2.5 资质要求: (1)设计资质: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2.6 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或中级工程师及以上(环境工程及其相关专业或市政相关专业或给排水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项目总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运营项目负责人,但应满足其资格要求,不允许除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运营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岗位人员兼任项目总负责人。 3.2.7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或中级工程师及以上(环境工程相关专业或市政相关专业或给排水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应是承担项目施工任务的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3.2.8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不低于一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应是承担项目施工任务的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3.2.9运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中级工程师及以上(环境工程相关专业或市政相关专业或给排水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应是承担项目运营服务任务的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特别说明: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3.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名(含牵头人)。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②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分工。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由负责运营的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的投标。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合同项下的项目款支付。 3.3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4 本招标项目不分标段,各投标人应对上述招标内容及范围进行全部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