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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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1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5,**2.**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原招标公告中“四、联合体投标要求 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项目总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联合体各方(包括联合体各方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再以单独名义或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变更为 “四、联合体投标要求 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为监理单位,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3 家,应具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成员方的工作范围、权利和义务,项目总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联合体各方(含与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均不得以单独的身份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