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 第 ** 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 投标报价及工程结算 | 一、投标报价 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行发包总价控制和清单单价双控方式实施。 2.投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应按本须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3号)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 ,中标后必须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招标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并不能获得索赔。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 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 5.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 R一般计税法 6.参考的规范及定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年第1期)的通知》(璧公管办〔****〕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7.(1)人工、材料采购及价格:本工程所需材料由投标人按照 施工图设计要求采购,所选材料的产品质量均不得低于本工程的设计要求,其价格参考《重庆工程造价信息》 **** 年第 ** 期发布的璧山地区材料价格,并结合璧山区的市场行情及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人工价格参考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的****年重庆市定额基价。 (2)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 年版)(渝建发〔****〕** 号)的规定。 8.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8.1各投标人均应以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予以投标报价,结算时工程量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后据实结算。 8.2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9.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以及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各清单子项排列顺序、各清单子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即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报总金额一致,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其他以非综合单价表示的子项报价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该子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总报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总价最高限价和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项目投标报价总价最高限价为**7.3万元 。工程量清单单价详见附件。 **.安全文明施工费: **.1根据《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 **.******万元,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采用全费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仅针对《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评审。 **.3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号)文件执行。 **.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相关规定为准,投标人填报的组织措施费费率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费率不得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相应费率标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规费由投标人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相关规定进行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税金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该项目用地范围即为中标人的工作用地面,招标人不再提供其它场地,如因该原因造成中标人施工降效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价内。 **.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本工程预拌商品砂浆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5号和璧建发〔****〕**9号执行,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二、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新增或变更项目结算价+Σ规费+Σ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全费用综合单价清单价格部分(若有)已包含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中标单价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以中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按照竣工图和相关规范及规则计算并经监理单位、招标人审核确认的合格工程量乘以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2措施项目结算价: (1)施工组织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结算金额在项目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范围内按中标费率进行结算,超出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的部分不予结算。 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相关规定为准 。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渝建发〔****〕**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渝建〔****〕**3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注:本工程不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而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 ,增加工程量其增加部分施工组织措施费不予结算。) (2)施工技术措施费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注: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中标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改变。) **.3其他项目结算价 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号)文件 执行 。 **.4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 ①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②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实施招标人认定)。 ③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 A . 执行的规范与定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年第1期)的通知》(璧公管办〔****〕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B.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减工程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璧山地区材料价格执行,材料价格缺项的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并接受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增减工程人工价格按重庆****年定额基价执行。 C.结算下浮比例为:(总价最高限价-中标总价)÷总价最高限价。 ④ 增减工程按璧发改〔****〕**5号文件规定报批审核同意后实施,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相关规范现场签证,并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5规费: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执行。 **.6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3号)规定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其中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工程结算按璧财发〔****〕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璧山区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以决(结)算审计结果为准。对未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发包人不再从璧山区审计局入库的中介机构抽选审核单位,璧山区审计局不再实行备案登记,由璧山区财政局办理决(结)算审核。 合同竣工结算价=工程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索赔、现场签证结算及其他费用。 备注: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 一、投标报价的编制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与全费用单价相结合的计价。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行发包总价控制和清单单价双控方式实施。 2.投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应按本须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3号)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中标后中标人必须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招标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并不能获得索赔。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运用评标系统辅助工具对投标人投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当清标结果显红时,评标委员会应深入了解显红的原因后,对照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的规定,对确实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方可作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条的规定可调整。 (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 R 一般计税法 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第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修改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8. 总报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项目投标报价 总价最高限价为******7.**元。工程量清单单价详见附件。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清单综合单价与全费用单价相结合的最高限价,清单综合单价与全费用单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与全费用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与全费用单价的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报总金额一致,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中,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9.安全文明施工费: 9.1根据《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9.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 ******.**元 , 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采用全费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仅针对《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评审。 **.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相关规定为准,投标人填报的组织措施费费率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费率不得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相应费率标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规费由投标人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相关规定进行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税金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投标人参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渝建〔****〕7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按《璧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计价原则》约定的方法调差并由招标人完善。 **.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年版)(渝建发〔****〕**号)的规定。 **.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本工程预拌商品砂浆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5号和璧建发〔****〕**9号执行,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二、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新增或变更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全费用单价清单价格部分(若有)已包含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和全费用单价实行单价包干(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中标单价实行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以中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按照竣工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第**.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注:该部分中标人的中标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调整。) (2)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全费用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第**.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4.1〔变更估价原则〕**.4.1.3计算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3)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但合同中约定的原则不能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违背。 **.2措施项目结算价: (1)施工组织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结算金额在项目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范围内按中标费率进行结算,超出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的部分不予结算。 施工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相关规定为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渝建发〔****〕**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渝建〔****〕**3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号)文件执行。 (2)施工技术措施费 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注: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中标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改变。) **.3其他项目结算价 (1)暂估价项目: ①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第**.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发包人牵头会同监理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发包人审定的价格必须经璧山区政府批准)。 ②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2)计日工:按据实签证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4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 (1)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实施招标人认定)。 (3)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 ①执行的规范与定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年第1期)的通知》(璧公管办〔****〕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 ②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减工程材料价格首先按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的由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价格执行,其次按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的由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价格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的由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价格、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牵头会同监理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并经发包人最终认确定为准。增减工程人工价格按重庆****年定额基价执行。材料人工执行时接受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③结算下浮比例为:(总价最高限价-中标总价)÷总价最高限价。 (4)增减工程按《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年修订版)》(璧发改〔****〕**5号)规定报批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5价格调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条〔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6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 (1)索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该约定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2)现场签证: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专用合同条款第**.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7 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该约定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8 规费: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执行。 **.9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3号)规定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价: 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由发包人确定后送璧山区审计局审计、璧山区财政局审核,对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金额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结算结果为准;对未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金额以璧山区财政局审核结算结果为准。 备注: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
| ** | 第 **2 页:专用合同条款**.2 竣工结算审核 | **.2.1.2计价原则 工程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新增或变更项目结算价+Σ规费+Σ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全费用综合单价清单价格部分(若有)已包含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中标单价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以中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按照竣工图和相关规范及规则计算并经监理单位、招标人审核确认的合格工程量乘以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2.措施项目结算价: (1)施工组织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结算金额在项目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范围内按中标费率进行结算,超出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的部分不予结算。 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相关规定为准 。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渝建发〔****〕**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渝建〔****〕**3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注:本工程不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而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 ,增加工程量其增加部分施工组织措施费不予结算。) (2)施工技术措施费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注: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中标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改变。) 3.其他项目结算价 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号)文件 执行 。 4.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 ①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②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实施招标人认定)。 ③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 A.执行的规范与定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年第1期)的通知》(璧公管办〔****〕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B.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减工程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璧山地区材料价格执行,材料价格缺项的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并接受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增减工程人工价格按重庆****年定额基价执行。 C.结算下浮比例为:(总价最高限价-中标总价)÷总价最高限价。 ④ 增减工程按璧发改〔****〕**5号文件规定报批审核同意后实施,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相关规范现场签证,并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5.规费: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执行。 6.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3号)规定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其中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工程结算按璧财发〔****〕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璧山区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以决(结)算审计结果为准。对未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发包人不再从璧山区审计局入库的中介机构抽选审核单位,璧山区审计局不再实行备案登记,由璧山区财政局办理决(结)算审核。 合同竣工结算价=工程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索赔、现场签证结算及其他费用。 **.2.1.3竣工结算价 以发包人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 。 | **.2.1.2计价原则 工程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新增或变更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全费用单价清单价格部分(若有)已包含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和全费用单价实行单价包干(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中标单价实行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以中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按照竣工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第**.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注:该部分中标人的中标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调整。) ②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全费用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③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但合同中约定的原则不能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违背。 (2)措施项目: ①施工组织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结算金额在项目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范围内按中标费率进行结算,超出中标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的部分不予结算。 施工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相关规定为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渝建发〔****〕**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渝建〔****〕**3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号)文件执行。 ②施工技术措施费 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注:施工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中标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改变。) (3)其他项目: ①暂估价项目: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发包人牵头会同监理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发包人审定的价格必须经璧山区政府批准)。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②计日工:按据实签证结算。 ③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4)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 ①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②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实施招标人认定)。 ③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 1)执行的规范与定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年第1期)的通知》(璧公管办〔****〕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 2)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减工程材料价格首先按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的由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价格执行,其次按开标当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的由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价格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开标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中约定的由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价格、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牵头会同监理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并经发包人最终认确定为准。增减工程人工价格按重庆****年定额基价执行。材料人工执行时接受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3)结算下浮比例为:(总价最高限价-中标总价)÷总价最高限价。 ④增减工程按《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年修订版)》(璧发改〔****〕**5号)规定报批审核同意后实施,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相关规范签证,并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价格调整:按照第**条〔价格调整〕约定约定执行。 (6)索赔与现场签证: 1)索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该约定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2)现场签证:按照第**.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7)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该约定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8)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执行。 (9)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2.1.3工程竣工结算价 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由发包人确定后送璧山区审计局审计、璧山区财政局审核,对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金额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结算结果为准;对未纳入璧山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金额以璧山区财政局审核结算结果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