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枝江市百里洲镇红旗闸高标准农田项目(**标段)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JGJS****-******-**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年枝江市百里洲镇红旗闸高标准农田项目(**标段)
3、首次公告日期:****-**-**
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二、更正信息
1、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2、更正内容:
异议1:“第五章商务及技术要求二、产品技术要求”中有“9、杀虫灯的LED专用诱虫灯管功率3~8W,灯管长度≥**0mm,不少于**颗LED灯珠(需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带CMA或CNAS标识检验报告);**、智能清洁功能:杀虫灯正常工作时,灯体能自动清虫。清虫刷盘由ABS塑料与瓷套组成、清虫方式为刷盘按照一定的间隔时间(时间可设定)上下来回自动清虫,每次清虫的时间间隔误差不超过5%,清虫率≥**%,为增强可靠性,刷盘上下位置极限不允许安装传感器,刷盘具有绝缘、耐摩擦、耐高压特性(需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带CMA或CNAS标识检验报告):**、智能4G通讯模块,传输更为快捷,无卡顿可无限距离的开灯和关灯,在冬季对杀虫实现一键休眠(需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带CMA或CNAS标识检验报告);”,这些技术要求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异议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分环节汇总)评标办法前附表2.2.2(1)产品认证**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得**分;招标文件技术指标中带“▲号项目作为关键性指标要求,每有一项负偏离扣2分,与招标文件技术部分非关键性指标要求有负偏离的每具有一条扣1分,扣完为止。”变相加重扣分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异议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分环节汇总)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类似业绩**分”“提供****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路灯式太阳能杀虫灯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项目预算金额**%(含),每一项得3分,最高得9分(注:业绩证明材料须上传项目招标网站中标结果公示截图及网址、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或提供不全者不得分)。”,以特定的业绩以及业绩的金额,限制了潜在供应商。
异议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分环节汇总)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企业认证(**.**分)”“1.投标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3分(需上传证书原件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2,投标企业具有认证范围“太阳能杀虫灯生产”内容的I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需上传证书原件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3.投标企业具有认证范围“太阳能杀虫灯生产”内容的1S****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需上传证书原件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4.投标企业具有认证范围“太阳能杀虫灯生产”内容的ISO****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需上传证书原件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5.投标企业具有含"物联网、智能杀虫灯”内容的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得3分(需上传证书原件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①其中认证范围“太阳能杀虫灯生产”不合理,《GBT****9.2-****植物保护机械杀虫灯》中明确了是“杀虫灯”而非太阳能杀虫灯,排除了认证范围“杀虫灯生产”内容潜在供应商。②“投标企业具有含"物联网、智能杀虫灯”内容的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得3分”不合理,排除了潜在供应商。
以上异议回复:根据《招投标法》第十八条、十九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上述异议均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故相关条款按招标文件执行。
3、更正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发布的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公告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枝江市百里洲镇人民政府
地址:枝江市百里洲镇解放路**号
联系方式:**********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永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枝江市南岗路北段拽车新农村南通东一巷**号
联系方式:**********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梦玲
电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