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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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4,**0,**0元 |
| 评标办法 | 见招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岷江老木孔航电枢纽工程 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 修改/补遗/澄清通知(第**2号) 各投标人: 一、根据《岷江老木孔航电枢纽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招标期间各投标人的投标疑问,现答疑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六、设备供货方案-(二)设备的特性及性能保证的“表1.1.1老木孔电站不同水头、不同出力时的效率加权因子表”和招标文件第七章的“表3-1老木孔电站水轮机效率加权因子”的备注2 “表中P 为当水头小于额定水头时为水轮机额定开度时的预想出力,当水头大于或等于额定水头时为水轮机额定出力”。 问题:当水头小于额定水头时,只要空化、稳定性条件容许,水轮机可以通过增大导叶开度和桨叶开度增加机组出力,从而增加电站在汛期低水头发电量,因此备注2中是否可以取消在低水头时水轮机额定开度的限制,可否改为:表中P为当水头小于额定水头时为该水头下水轮机保证功率,当水头大于或等于额定水头时为水轮机额定出力。 回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2、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六、设备供货方案-(二)设备的特性及性能保证的“1.1.2 涌斯江水轮机设备特性及性能保证”中,设计额定水头__m(卖方确定)。 问题:设计额定水头是否改为设计水头,取消额定二字? 回复:“1.1.2 涌斯江水轮机设备特性及性能保证”中,“设计额定水头”改为“设计水头”。 3、招标文件第七章4.4.3水轮机效率中,(2)原型水轮机在额定水头5.0m,出力约为4.0MW 时,最高效率不低于**.0 %,相应工况的模型水轮机效率保证值不低于**.0 %。 问题:在额定水头5.0m,出力约为4.0MW 时,已经偏离最优工况较远,水轮机模型效率达不到**%,可否取消效率要求? 回复:原条款修改为“在额定水头5.0m,出力约为4.0MW 时,水轮机模型效率不低于**.5%。” 4、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六、设备供货方案-(二)设备的特性及性能保证的“1.1.2 涌斯江水轮机设备特性及性能保证”中,涌斯江主要参数(要求)汇总表,水轮机轮毂比0.**。 问题:转轮轮毂比可否由厂家确定? 因为3叶片贯流式转轮没有必要采用如此大该轮毂比。 回复:转轮轮毂比可由厂家推荐确定。 5、招标文件第七章的“表4-1涌斯江生态电站水头加权因子”和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六、设备供货方案-(二)设备的特性及性能保证的“表1.1.2涌斯江生态电站水头加权因子”,两个表中出力要求有差别,表4-1中出力要求为额定出力的百分数(%),表1.1.2中出力要求为相应水头出力的百分数(%)。 问题:建议以表1.1.2相应水头出力的百分数(%)为准,因为招标文件表明各个水头下出力是不一致的。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六、设备供货方案-(二)设备的特性及性能保证的“表1.1.2涌斯江生态电站水头加权因子”中出力要求为相应水头出力的百分数(%)。
回复:已上传,其余修改详见《岷江老木孔航电枢纽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修改/补遗/澄清通知》。
回复:效率加权因子调整后如下表:
回复:与第7条回复一致。
回复:删除招标文件中第七章第5.3.5.1(1)节条款中“机座组圆由其它的承包人在现场完成”。
回复:确认涌斯江生态机组加权平均效率表中的功率因数应为0.**5。
回复:删除表I-1.2中的项**、项**、项**。 二、《岷江老木孔航电枢纽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页“4.4.4空蚀”:(2)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水头、出力运行范围内,电站空化系数σp与初生空化系数σi及临界空化系数σc之比应满足:σp/σi≥1.**,且σp/σc≥1.3。 修改为: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水头、出力运行范围内,电站空化系数σp与初生空化系数σi及临界空化系数σc之比应满足:σ p /σ i ≥1.**,且σ p /σ c ≥1.5。 2、招标文件第**9页《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3.1老木孔主要参数(要求)汇总表”中水轮机最小水头的设计值为不大于7.7。 修改为:水轮机最小水头的设计值为不大于7.7,老木孔电站发电初期为围堰发电,当蓄水位达不到正常蓄水位**8m时,老木孔水轮机应能保证在极限最低水头4m至最小水头7.7m时也能稳定运行。 3.招标文件第**4页《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3.2涌斯江主要参数(要求)汇总表”中水轮机额定功率的设计值为5.7。 修改为:水轮机出力的设计值为5.7(最大水头,7m)、4.0(最小水头,5m)。
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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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