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酉阳县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年特许经营权出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2.4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资产类别 | 特许经营权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酉阳县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年特许经营权出让 | ||
转让底价(万元) | ****2.4万元 | ||
特许经营权类型 | - | 特许经营权证照号 | - |
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 酉阳县内 | 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 | **年 |
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6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行为批准机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酉阳县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年特许经营权出让,涉及充电桩共计****个,明细详见附件《酉阳自治县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汇总表》。 二、 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 交易保证金 至 重庆联交所 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 、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 受让 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 出让 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 受让 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 受让 方。 四 、为保护 出让 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出让 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 交易保证金 ,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 出让 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 交易保证金 不予退还;在扣除 重庆联交所 交易服务费后, 出让 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 交易保证金 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 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 出让 方签订 出让 合同 或未按 出让 合同 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出让合同生效且结清重庆联交所 交易 服务费后,可凭出让合同 、出让方出具的书面退款函及受让方申请 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其余 意向 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 、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 、 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 部份充电桩尚未建设等 )及 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 交易保证金 ,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 、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 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 并在 出让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个月 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 , 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 、标的 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让方负责, 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充电桩建设、管理、维护、维修费用;经营产生的水、电、物业、人工费用;因自身违法造成的处罚等 )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需 出让 方名义缴纳的以 出让 方名义缴纳)。 八、 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包括出让方应承担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 https://www.cquae.com/News****/Content?id=****3 。 受让方须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将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九 、出让方在出让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 全部交易价款和 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 1个月 内 按现状移交标的给受让方。 十、本次出让的充电桩经营权涉及部份充电桩尚未建设,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投资建设充电桩设施,且自行办理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在充电桩建设、改造、经营中的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出让期满后,受让方在经营期内建设的所有充电桩设施设备在出让合同到期后无偿移交给出让方,归出让方所有。 十一、经营期内,受让方对充电桩的建设、改造、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因受让方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相关处罚或在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二、 该 经营 权未经 出让 方 书面 同意不得 转让 。 十 三 、标的 范围 、 数量 以实际 现状 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 范围 、 数量 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 四 、 备查资料: 资产评估报告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渝东南分所酉阳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冉老师 | 联系电话 | **3-******** |
附件下载:
酉阳自治县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