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内容修改,原相关内容无效,以新内容为准。
更正内容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内容: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更正内容2:工程款支付担保金:根据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石住建规【****】1号)文件规定,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
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