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凤阳县府城镇农业生产配套仓储项目(第一标段)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二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凤阳县府城镇农业生产配套仓储项目(第一标段)招标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1、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完成合同总工程量的**%,支付相应已完工程量(该工程量须通过业主方审核)的**%,结算审核完成后且2%质保金缴纳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0%。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不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修改为“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剩余2%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满后付清余款。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不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注:施工过程完成合同总工程量的**%,支付相应已完工程量(该工程量须通过业主方审核)的**%。 ”
2、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3 质量保证金相关条款做出修改,具体详见最新修改的招标文件。
此澄清修改文件二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澄清修改文件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澄清修改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招标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凤阳县府城镇人民政府
地址:滁州市凤阳县朝阳路**号
联系人:李佃彪
联系方式:**********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合作化南路**号
联系人:孙华龙
联系方式:**********0
日期:****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