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S******D************ |
项目名称 | 中煤地国合(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1,**1.**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万元,其中转让方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持有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底价为**1.******万元,转让方转让其持有对标的企业债权金额为**2.****4万元,转让方关联方北京中煤地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转让方代为转让其持有标的企业债权金额为**.******万元,转让方关联方北京中煤地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转让方代为转让其持有标的企业债权金额为**5.******万元,上述债权转让底价合计为**0.******万元。若本项目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2.截至评估基准日****年8月**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资本****.**万元,实缴资本**5.**万元。本次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按章程约定继续履行实缴义务。 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0万元的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对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本方知悉并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