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