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问题编号:WTBH******):根据招标文件P**页《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条件)》要求,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成员均需满足****年度、****年度、****年度的财务报表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现提出疑问:如若联合体中有一方于****年、****年,****年成立的公司将无法满足此要求,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号)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市政工程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的通知》(东建市〔****〕4号)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悖于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因此提议招标人是否取消该要求,或者联合体牵头方或任一一方满足《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即可,或者让成立少于要求的牵头人或任一一方做成说明并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答: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年度、****年度、****年度)的财务报表并盈利即可,近三年期间新成立的企业,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并盈利即可, ****年1月1日(含本数)之后成立的企业,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并盈利或注册资本金认缴承诺书即可,并由投标人(联合体参加投标时,则为牵头人)进行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成立时间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时间为准。房建市政工程评定分离操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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