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S******D************ |
项目名称 |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 |
转让方名称 | 中化资本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比例 | 5.** |
挂牌价格 | 5,**3.**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根据****年4月**日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会《关于****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报告》,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0,**0.**元。截至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应付股利为**,**2,**6.**元,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年度已宣告股利均已派发,对应货币资金和其他应付款已在账面作溢余资产和溢余负债考虑。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让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4.为保护转让方及标的企业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于转让方处领取,联系人:杜女士,联系方式:**********2)后,方可查阅在北交所备查的相关项目资料或开展尽职调查。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知晓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若重新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4)本方已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及《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本方成为受让方后,若由于自身原因,致使工商变更无法完成的,本方同意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且本方应按照成交金额的**%赔偿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6)本方知悉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