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4GD******2 |
---|---|
项目名称 | 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8.****%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8.** |
挂牌价格 | 2,**5.**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 特别事项详见《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的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8.**%股东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财兴资评字(****)第**8号)、《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的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8.**%股东权益价值资产评估说明》(财兴资评字(****)第**8号)、《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司农专字[****]**********9号)及《关于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 2. 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3. 本次股权转让为附条件生效交易,转让标的存在查封情形,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之日,本次转让的股权未获得执行法院解封,执行法院已书面同意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处置。《产权交易合同》自交易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成立,并于法院就此次转让的股权出具解除查封的法律文件之日起生效。申请执行人广州富晟投资有限公司已书面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将于成交后办理股权解封手续,《产权交易合同》版本详见产权交易机构备档文件。意向受让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如执行法院对于本次转让有交易流程监督、价款监管等各项要求的,意向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 4. 若受让方为境外企业或个人,本项目接受受让方以外币(仅限于美元,下同)支付交易价款,如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对资金结算要求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须按支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将成交价折算为等值外币进行支付,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相关违约责任及汇率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5.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成立后,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相当于交易价款金额减去交易保证金金额),未经转让方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且交易双方均不能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并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如执行法院对于本次转让有交易流程监督、价款监管等各项要求的,意向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 6. 如因委托方原因,法院未能出具解除查封的法律文件或法院撤销所做解除查封的法律文件的,双方解除合同。在受让方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委托方确认合同解除的函件后,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将受让方已支付的相当于交易价款金额的款项按原支付路径不计息退回。受让方不得追究转让方的责任。 7.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8.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已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本公告所有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等)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为人民币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9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2.4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如涉及外币(仅接受美元,下同),应当按交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意向受让交易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英文):GuangDongUnitedAssetsandEquityExchangeCo.,Ltd. 账 号:**** **** **** **** **4(美元) 开户行(中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英文):CHINA CITIC BANK GUANGZHOU BRANCH 地址 (中文):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3号中信广场**楼 (英文):**F,NO.**3 CITIC PLAZA, TIANHE NORTH ROAD, GUANGZHOU CHINA 开户银行代码(BANKSWIFTCODE):CIBKCNBJ**0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产权交易机构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在受让方支付全额交易价款后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9.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各自原有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方式的变更,即相关法人主体各自原有债权债务仍依法由其各自享有和承担。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成立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交易价款金额的款项一次性付清,未经转让方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 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