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年**月**日 **时**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服务范围为皇城街道办事处、朱剪炉街道办事处、风雨坛街道办事处、滨河街道办事处、五里河街道办事处域内等级街路;
城市道路(含道路两侧墙根范围和道路两侧立面间区域)、铁路沿线、护栏边栏、绿地以及道路立面公共设施保洁作业;冬季除运雪作业(特级街路、一级街路、二级街路,桥梁,快速路等);生活垃圾收运(含配合沈河区分类办公室开展垃圾分类)作业;沈河区非物业小区垃圾收集和清运;非物业小区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维修、更换;环卫设施管养作业;一、二级街路无主建筑、装修垃圾清理作业;创城、迎检等重大活动保障任务和突发应急处理事项。
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 服务内容 | 数量 |
1 | 特级街路清扫保洁 | 2,**3,**8.**平方米 (包括桥梁广场) |
2 | 一级路清扫保洁 | **6,**7.**平方米 (包含桥梁广场) |
3 | 二级路清扫保洁 | 1,**4,**4.**平方米 (包含桥梁广场) |
4 | 三级路清扫保洁 | **0,**6.**平方米 (包含桥梁广场) |
5 | 四级路清扫保洁 | **7,**0.**平方米 (包含桥梁广场) |
6 | 铁路沿线清扫保洁 | ****米 |
7 | 建、构筑物、护栏边栏等立面清扫保洁 | ******.**米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街路机动车道长度) |
8 | 公厕维护及粪便清掏 | **座 |
9 | 收集站维护清洁 | **座 |
** | 垃圾收集和垃圾清运 | **包服务范围内 |
非物业小区垃圾收集和垃圾清运 | **包服务范围内 | |
** | 机扫车粉尘泥水综合处理站运行综合单价(一座) | 1座 |
范围为万莲街道办事处、南塔街道办事处、泉园街道办事处、东陵街道办事处、马官桥街道办事处域内等级街路;
城市道路(含道路两侧墙根范围和道路两侧立面间区域)、铁路沿线、护栏边栏、绿地以及道路立面公共设施保洁作业;冬季除运雪作业(特级街路、一级街路、二级街路,桥梁,快速路等);生活垃圾收运(含配合沈河区分类办公室开展垃圾分类)作业;沈河区非物业小区垃圾收集和清运;非物业小区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维修、更换;环卫设施管养作业;一、二级街路无主建筑、装修垃圾清理作业;创城、迎检等重大活动保障任务和突发应急处理事项。
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 服务内容 | 数量 |
1 | 特级街路清扫保洁 | **3,**6.**平方米 (包含桥梁广场) |
2 | 一级路清扫保洁 | 1,**1,**6.**平方米 (包含桥梁广场) |
3 | 二级路清扫保洁 | 2,**5,**5.**平方米 (包含桥梁广场) |
4 | 三级路清扫保洁 | **4,**5.**平方米 (包含桥梁广场) |
5 | 四级路清扫保洁 | 1,**0,**0.**平方米 (包含桥梁广场) |
6 | 铁路沿线清扫保洁 | ****米 |
7 | 建、构筑物、护栏边栏等立面清扫保洁 | ******.**米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街路机动车道长度) |
8 | 公厕维护及粪便清掏 | **座 |
9 | 收集站维护清洁 | **座 |
** | 垃圾收集和垃圾清运综合单价 | **包服务范围内 |
| 非物业小区垃圾收集和垃圾清运 | **包服务范围内 |
范围为沈河区十一个街道办事处非物业小区。
生活垃圾收集(含配合沈河区分类办公室开展垃圾分类)作业;环卫设施管养作业;非物业住宅小区保洁(庭院、楼道)、冬季除运雪作业(三级街路、四级街路等,庭院内从楼道口到小区大门口一米宽通道);垃圾收集容器保洁;创城、迎检等重大活动保障任务和突发应急处理事项。
扫保等综合面积约:6,**7,**9.**
2、关于未使用的备份文件领取:未使用的密封备份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可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采用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收回,联系电话**4-********-****。
3、关于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在**分钟内完成解密(供应商自行准备电子设备)。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