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4ZJ******7 |
项目名称 | 浙江赢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湖州市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湖州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4,**4,**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人)和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逾期无效。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终结。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竞买人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人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湖州产权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5.本次转让涉及标的企业原股东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沈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须按照湖州产权的交易规则进行场内行权,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参与竞价活动,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6.本次转让标的涉及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7.转让方就其持有的转让标的股权所认缴的出资**1.**万元人民币,实缴**1.**万元人民币。8.本项目不涉及转让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9.本次转让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金额的**%;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评估报告基准日后,标的企业另有涉及本次转让所需审计费用****0元与评估费用****0元需要支付。**.截止****年2月**日,浙江赢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湖州市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共计**4万元。浙江赢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前期已将与湖州市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共有产权的颐和山庄排屋一套过户登记到湖州市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按照赢家公司持股比例,已折合部分还款。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浙江赢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拟以大都汇自有房产一套及与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尚未过户二环西路商务楼一套房产的对应份额用于抵扣,剩余不足部分用现金形式偿还。**.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联系人:沈先生;联系方式:**********0。**.保证金处置方式:(1)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受让方的“我的账户”中。(2)如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未通过资格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予以退还。不论结果如何,意向方应自行承担其参与该项目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和责任。(3)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资料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按《特别事项约定》处理。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本项目不涉及转让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3.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4.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日(含)期间内发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5.产权交易获得湖州产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6.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包括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以及湖州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牌交易服务费,由缴纳义务人各自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