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主城区自来水户表改造工程(****~**** 年) (项目名称)监理 监理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泸州市主城区自来水户表改造工程(****~**** 年) (项目名称)已由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泸市发改行审【****】**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0% ,招标人为 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泸市发改行审【****】**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建设规模: 本项目为泸州市主城区自来水户表改造工程(****-**** 年),计划总改造户数约 ******户,其中直供用户约****4户,二次供水用户约 ****0户。改造内容为:直供户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小区庭院管道、表前阀、水表、水表箱、结算户表至入户碰头处外墙管道、智能水表远传系统等;二次供水用户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小区庭院管道、水箱、表前阀、水表、二次供水成套设备(水泵机电机组、控制柜、水箱、管道阀门、流量计)、安防系统、智能水表远传系统等。
2.3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设计开始至项目开工建设和质保期结束
2.4招标范围:本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即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2.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监理一个标段 。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监理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
3.1.2业绩要求:
? 近年( ****年**月**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 已完成 □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监理)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工程造价不少于1.8亿元的已完工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业绩(类似业绩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中已完成的监理项目以竣工时间为准.依法必须招标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
□ 无业绩要求。
3.1.3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 市政公用工程 )执业证书, ****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1个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且工程造价不少于1.8亿元的已完工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业绩(类似业绩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中已完成的监理项目以竣工时间为准.依法必须招标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 □ 接受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月**日 起投标时间截止前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网址:https://www.lzsggzy.com),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泸州市江阳区百子路**2号
邮 编: ******
联 系 人: 张先生
电 话: ****-******2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邮 编: /
联 系 人: 李先生
电 话: **8-********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