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S******D************ |
项目名称 | 北京交融国际化工有限公司**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
转让比例 | **0 |
挂牌价格 | 7,**0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其所涉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且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本项目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本方同意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5)本方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视为本方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保证金等额转让价款,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将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若重新挂牌成交价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的,转让方有权要求本方补足差额,且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6)若成为受让方,本方同意自行办理股权变更等手续。若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7)若成为受让方,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及时完成标的企业名称及相关标识的变更。(8)本方同意并接受《北京交融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