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S******D************ |
项目名称 | 大连正善新能源有限公司**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正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京正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0 |
挂牌价格 | **8.**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与常州正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0%股权项目打包转让。若征集到多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起始价为2个项目转让底价的总和。如成交价格高于竞价起始价,则增值部分按2个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本项目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与常州正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0%股权项目打包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所有其他打包项目的受让申请。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如打包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5、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同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该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对标的企业的各种情况充分了解,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全部交易保证金。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知悉本项目与常州正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0%股权项目打包转让。本方在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所有其他打包项目的受让申请; (2)本方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3)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对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