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慈溪市共同富裕示范区(周巷)建设项目基础设施二期工程-慈溪市北二环西延一期工程(鑫益路-环城西路)已由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慈发改审批〔****〕** 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慈溪市交通运输局以慈交审批〔****〕6号批准,项目业主为慈溪市农垦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部分由地方政府专项债方式解决,其余由慈溪市农垦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筹解决,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慈溪市农垦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工程位于周巷镇,道路西起周巷镇环城西路,东至周巷镇鑫益路,设计桩号 K0+**0~K1+**5,路线全长 **** 米,总用地面积 ****0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路面工程、桥涵工程。
(一)路基路面工程
标准路基宽度 ** 米,设双向六车道,标准横断面布置为 3.**米非机动车道+1.5 米侧分带+0.** 米硬路肩+**.5 米行车道+0.5米路缘带+2.0米中分带+0.5米路缘带+**.5米行车道+0.**米硬路肩+1.5 米侧分带+3.** 米非机动车道。一般路段路基采用塘渣填筑,行车道填筑厚度不小于 **0 厘米,非机动车道填筑厚度不小于 ** 厘米。行车道和硬路肩路面结构均采用 4 厘米厚细粒式SBS 改性沥青砼(AC-**C)+6 厘米厚中粒式 SBS 改性沥青砼(AC-**C)+8 厘米厚粗粒式沥青砼(AC-**C)+3×** 厘米厚水泥稳定碎石,非机动车道路面结构采用 4 厘米厚细粒式 SBS 改性沥青砼(AC-**C)+6 厘米厚中粒式沥青砼(AC-**C)+2×** 厘米厚水泥稳定碎石。工程全线主要设置 4 处平面交叉,分别为环城西路交叉口、规划镇西路交叉口、规划滨江路交叉口、鑫益路交叉口;
(二)桥涵工程
本工程沿线新建桥梁 3 座,跨陆家江新建 L-** 米桥梁一座,跨小直江新建L-**米桥梁一座,跨村内江新建L-**米桥梁一座,桥宽均为 ** 米。三座桥上部结构均采用预应力砼矮 T 梁,下部
结构采用桩柱式桥台,基础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桥面铺装采用4 厘米厚细粒式 SBS 改性沥青砼(AC-**C)+6 厘米厚中粒式改性沥青砼(AC-**C)。
(三)附属工程:新建污水管、雨水管、给水管,同步实施绿化、照明、公交站台、交安设施等附属工程。
本工程投资概算****2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7万元。
2.2技术标准
本工程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等规范、标准编制。道路按一级公路(集散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 ** 千米/小时,设计汽车荷载公路-Ⅰ级,道路荷载标准 BZZ-**0,路面结构使用年限 ** 年。桥梁设计荷载公路-I 级,桥梁设计使用年限:中桥 **0 年,小桥、涵洞 ** 年;桥梁结构安全等级一级,设计基准期 **0 年。
2.3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次施工招标共划分1个施工标段,为第TJ标段:起讫桩号:K0+**0~K1+**5,长约****公里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其他工程等的施工完成、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及保修期保修责任,具体工程数量详见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2.4工程量清单预算:********元
2.5计划工期:**个月,缺陷责任期均为**个月。
2.6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分及以上。
2.7安全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s://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其他要求:详见附录1-附录5。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潜在投标人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s://jyxt.zwb.ningbo.gov.cn:****/website/home)自行下载。4.2 潜在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前应办理交易主体信息登记,具体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主体登记”栏目进行操作。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下同)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年**月**日**时**分】
5.2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s://jyxt.zwb.ningbo.gov.cn:****/gbweb/login)。5.3 逾期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慈溪市农垦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慈溪市周巷镇西三农垦场路1号
联系人:胡工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
地址:浙江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2号中兴大厦七层
联系人:施工
联系电话:****-********
监管部门: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TJ |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及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c.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 务 要 求 |
TJ | 承诺提供不少于**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采用财务能力承诺书的,应附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注:联合体投标时,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或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工程量比例分别出具。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
TJ | 本项目不作要求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要求 |
TJ | 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及 1.4.4 项情形。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担任过/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市政道桥、交通道桥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市政道桥、交通道桥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
安全负责人 | 1 | 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
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6.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但已进行更换的,应提供该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