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S******D************ |
项目名称 | 上海德寰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及****0万元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1,**1.**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转让方应收标的企业****0万元债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0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的溢价。 2.根据标的企业所持资产中化国际广场(以下简称“所持物业”)之《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规土资(****)出让合同第**号(3.0)),及其不动产权证书(沪(****)浦字不动产权第******号)内特别约定:“用途限定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上海总部(含中化集团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关联企业)自用的商务办公楼,除商业配套设施可委托经营外,不得面向社会转售和出租”。 3.标的企业就所持物业的出租签署了**份正在存续期内的《中化国际广场房屋租赁合同》(详见转让方处备查文件)。 4.标的企业就其运营管理与中化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运营管理服务协议》(详见转让方处备查文件),委托运营管理期限**年。 5.根据标的企业与转让方签署的《借款合同》(合同号:【DHOA融资************】),借款金额人民币****0万元,借款期限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年。 6.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交所提交《保密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盖章件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方可查阅在北交所及转让方处备查的相关项目资料,并于转让方处领取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联系人:周女士,联系电话:**********2)。 7.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时前支付人民币****9.******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3.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及转让方处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4.在递交意向让申请时,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当日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知悉并认可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交割的前提条件,承诺合同签署后按约定履行全部条款,并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提交本方单方盖章的《产权交易合同》纸质件至北交所;(4)本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本项目公示期内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文件(若为不同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文件,出具日期需为同一天)。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7.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