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排灌站及内河防洪排涝改造工程勘察、物探和设计服务项目,按照招标文件需求共需要满足7个资质,其中设计需要4个,勘察需要3个。根据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3.4节第一条“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由以设计单位[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同时满足以下①、②、③、④项设计资质:①水利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③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④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参与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成员担任”及“联合体不超过3家”。 因为联合体牵头人需要由设计单位担任,现提出疑问:若联合体存在2家(或以上)设计单位的情况下,请问是需要同时满足4项设计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的设计单位才能作为牵头人;还是说在联合体满足本项目设计资质的前提下,可由联合体协议中约定承担设计工作的任意1家设计单位作为牵头人即可。答:如组成的联合体存在2家(或以上)设计单位且联合体满足本项目的设计资质,可由联合体协议中约定承担设计工作的任意1家设计单位作为牵头人。
更多信息请访问:大招标(http://www.bigbid.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