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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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北京外企视业网技术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成立并生效后,标的企业应遵守我国商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使用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任何商标、商号、标识、专利、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内容,标的企业不得使用包含“北京外企”“FESCO”等字样或近似字样、图形等用于日常经营、对外宣传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以避免使公众误解或误认标的企业与转让方存在关联,标的企业已经使用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在本协议生效前予以撤回,不得继续使用。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未经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明确书面授权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重新使用。鉴于目前标的企业企业字号中包含“北京外企”字样,标的企业应在本次产权交易交割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企业名称的核准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不得继续在标的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北京外企”“FESCO”等字样或近似字样。受让方有义务确保并促使标的企业履行、遵守本约定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及法律责任。 2、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6.6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3、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原路径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书面承诺: (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 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4)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成立并生效后,受让方承诺标的企业遵守我国商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使用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任何商标、商号、标识、专利、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内容,标的企业不得使用包含“北京外企”“FESCO”等字样或近似字样、图形等用于日常经营、对外宣传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以避免使公众误解或误认标的企业与转让方存在关联,标的企业已经使用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在本协议生效前予以撤回,不得继续使用。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未经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明确书面授权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重新使用。鉴于目前标的企业企业字号中包含“北京外企”字样,受让方承诺标的企业在本次产权交易交割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企业名称的核准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不得继续在标的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北京外企”“FESCO”等字样或近似字样。受让方有义务确保并促使标的企业履行、遵守本约定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及法律责任。 6、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